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 陳政裕 被告 徐崧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3年度易字第685號、106年度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免訴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涉嫌詐欺乙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免訴在案,且原告不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有上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在卷,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免訴之判決,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詠晶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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