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昱(原名陳智揚)具保人張意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意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智昱因重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裁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6萬元,由具保人張意如於民國105年8月25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本院105年偵聲字第179號案件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而本院分別於106年3月29日、106年4月26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被告,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警察局寄存郵件領取記錄、本院當日刑事報到單各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5頁、第107頁、第109頁、第141頁、第149頁);經本院囑警依照被告戶籍址、居所址拘提,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乙情,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6年5月23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12410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及同分局同年月24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12381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6頁至第247頁);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張意如於106年6月21日到庭,經具保人電話表示被告陳智昱沒有回家,也沒有聯絡,今日無法到庭,亦無法偕同被告陳智昱出庭,瞭解會沒收保證金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5頁),而被告目前復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