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世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896號)後,復經本院庭裁定進行協商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人即被告羅世傑(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448號竊盜案件,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而被告就所犯案件已坦白承認,並與檢察官完成協商,是已無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再被告父母年事已高,其子即將畢業,又有工程款尚須親自領取,故懇請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48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執度字第2749號令被告自106年5月31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執度字第2749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被告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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