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另計付新臺幣壹佰零伍元之交易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