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奇指定辯護人潘秀華律師被告鄭自宏選任辯護人 劉雅萍 律師
林思銘 律師被告 丁美雅 選任辯護人 謝孟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632號、11633、11634、11635、11636、11637、11639號、102年度偵字第1205、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奇、鄭自宏、丁美雅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柏奇、鄭自宏、丁美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俱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另被告吳柏奇、丁美雅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有渠 等供述及證人指證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均重大,所犯罪嫌部分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受重罪之追訴,衡情逃亡之動機當均極為強烈,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裁定均自民國10
2年3月6日起執行羈押,嗣並裁定均自同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吳柏奇、鄭自宏、丁美雅, 可認渠 等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 衡諸渠 等既受重罪之追訴,理當自知或將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相當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規避涉犯重罪之刑罰而有逃亡之虞,兼以若命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確保本案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維持原羈押之處分,應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因認被告
3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均應從102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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