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9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1年1月、1年4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5月、6月15日、8月,入監執刑後,於民國97年1月8日假釋出監,至97年7月1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甲○○仍不知悔改,基於轉讓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0月17日凌晨1時許,在其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號住處,將少許之甲基安非他命,無償提供予其胞姐 郭芝羽 施用(郭芝羽涉嫌施用第2級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
(三)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7年10月17日上午11時10分許,至其上開住處搜索,當場扣得郭芝羽所有之海洛因1包、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警方將郭芝羽解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後,郭芝羽於同日晚上8時50分許,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主動供出上情。
(四)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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