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8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被告乙○○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竹縣新豐鄉,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不符,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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