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33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子○○原名 謝明元
甲○○
臺北縣乙○○癸○○
臺北縣戊○○寅○○原名 謝明桃 卯○○原名 謝三秀 丑○○原名 謝三寶 丁○○己○○原名 詹秀美 辛○○壬○○原名 盧大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6,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