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8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訓慧┌───────────────────────────────────────────────────────┐│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南山人壽保賢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分│94年12月23日│100,000元│UA四四九八二五││││限公司│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