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 陳信憲 律師即 邱盛文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109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109年5月7日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二十五行及109年6月10日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2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2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