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78號抗告人昶泓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純菁 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相對人 高金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6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曾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向時任抗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高英昶 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即欠缺行使追索權所需具備之要件。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
4號及同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足參)。再按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系爭本票固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見本院106年
度司票字第4621號卷〈下稱司票卷〉第5頁),然依前開說明,票據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僅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並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仍應向本票之發票人現實地出示票據原本,以為付款之提示,並於提示未獲付款後,方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且法院就執票人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聲請狀如未記載已經提示及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有未備,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應裁定駁回聲請。
㈡次查,相對人之聲請狀,僅敘明「到期日為104年3月19日
,嗣經於該日向其提示,竟未獲其付款」(見司票卷第3頁)。然查,抗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英昶,嗣於104年8月6日變更登記為 蕭家松 ,其後於105年3月21日變更登記為衛純菁,此有抗告人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及臺北市政府105年3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10582686800號函1紙附卷可參,則相對人所陳之提示日為高英昶擔任抗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期間。惟參諸抗告人所提出之105年2月17日臺北地院簡易庭調解筆錄附件之協議書第12條記載:「甲方(即高英昶)保證甲方擔任昶泓公司負責人期間,並無以昶泓公司名義開立任何票據迄今尚未兌現,亦無任何尚未履行之契約,倘有任何未兌現之票據或未履行之契約,甲方同意就相關票據及契約責任以及一切昶泓公司所可能承受之損害(包括但不於律師費、人事成本等)全部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並應負責協助處理。」,且該調解筆錄所附之協議書係由高英昶、蕭家松及衛純菁當場簽署,倘若相對人於104年11月1日即曾向當時之抗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高英昶提示系爭支票並請求給付票款遭拒,衡諸常情,於105年2月17日簽署調解筆錄及協議書之時,高英昶應與蕭家松等人約明就尚未兌現之系爭本票應如何處理,尚無能於105年2月17日簽署上開協議書第12條之內容後,徒生高英昶自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後患。準此,相對人並未於104年3月19日向抗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高英昶提示系爭本票一節,應堪認定。從而,相對人自不得對抗告人公司行使追索權,原審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裁定相對人在原審之聲請駁回,而諭知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四、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2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新臺幣)│(民國)│(民國)│├────────┼──────┼───────┼───────┤│昶泓投資有限公司│10,000,000元│103年12月18日│104年3月19日││高英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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