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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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嚴啟榮 相對人黃銀電
黃足妹 黃嵐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黃凱君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嵐君」。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經查,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109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亦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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