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 黃麗秋 被告 朱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08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支付命令所載「違約金5,000元」部分不予併計)。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