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楊振綱 被告 褚紹武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108年度基簡字第14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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