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 梁峰 被告 林毅
林沛祥 柯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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