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6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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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6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促字第6981號債權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中國農民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債務人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金蘭 法定代理人 陳欽榮 法定代理人 俞知仁 法定代理人 呂重九 法定代理人 潘俊杰 法定代理人 李瑞安 債務人 趙基財
徐堂榮 蘇泰佑 何佳峻 黃惠苹 吉岳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0年4月10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債務人 黃惠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黃惠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農民銀行)聲請借款使用,因未依約按期清償款項,農民銀行因而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0年4月10日核發90年度促字第6981號支付命令(下稱為系爭支付命令),聲請人嗣輾轉受讓農民銀行對相對人上開債權,惟系爭支付命令有就債務人姓名記載為「黃惠華」之顯然錯誤,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執14464號債權憑證、系爭支付命令、本票、授權書等件(均影本)為證。又本院查核前開支付命令確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