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天威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添焱 訴訟代理人 何美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104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001│臺灣鈑金機械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699,948元│103年8月6日│HD0000000│3個月│││限公司│瑞祥分行│││││├──┼─────────┼──────┼─────┼──────┼─────┼──────┤│002│臺灣鈑金機械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34,997元│103年9月30日│HD0000000│4個月│││限公司│瑞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