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聰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聰明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聰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5款,分2組(編號1至2、編號3至5)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係以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是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裁定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並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如認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不符合應併合處罰之要件者,即應駁回該不符合併合處罰之聲請部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27號裁定參照)。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係以受刑人所犯罪數為基礎,如一罪受有二主刑宣告(例如:徒刑併科罰金之情形),當不能將該罪判決主文予以割裂而就同一罪之徒刑與罰金刑分別與不同罪名所處之刑定其執行刑(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1104號研究意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2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有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與侵害法益,並權衡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㈡另受刑人犯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經附表一編號1、
2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固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即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民國108年1月13日,因係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108年2月11日)前所犯,與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與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以108年度聲字第42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本件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8年5月23日,係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108年2月11日)之後,與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罪,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併予執行,而不得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之主刑予以割裂,就該罪之併科罰金刑,更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檢察官此部分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一:受刑人江聰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3日108年5月23日108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903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380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3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91號108年度訴字第692號108年度訴字第692號判決日108年6月28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91號108年度訴字第692號108年度訴字第692號確定日期108年7月23日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得易科罰金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282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10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10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23日108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438、1640號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438、16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768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768號判決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768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768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27號(編號4、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6日107年8月9日至107年8月11日108年1月13日前某時至108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363號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107年度偵字第464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9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50號108年度訴字第54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91號判決日108年1月16日108年3月28日108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50號108年度訴字第54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91號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108年4月22日108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8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9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282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756號判決日108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756號確定日期108年9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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