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42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鵬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叁拾玖元㈡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鵬宇前於102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
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239元,及自10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陳鵬宇前於104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
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3,134元,及自108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二份、帳卡資料二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4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鵬宇│自民國108051│至清償日止│年息9.95%│││19239││0起│││││元│││││├──┼───┼─────┼──────┼──────┼───────┤│002│新臺幣│陳鵬宇│自民國108051│至清償日止│年息9.69%│││63148││8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鵬宇│自民國10806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19239││1起││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陳鵬宇│自民國10806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63148││9起││之違約金,每次│││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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