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9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佩伶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874號),嗣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紀佩伶犯業務侵占罪,共捌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行政會計」後補充「兼出納」,起訴書附表編號60所載「106年12月健保」更正為「106年10月健保」,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紀佩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
108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共81罪)㈡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7)、10
6年3月7日(同表編號17、18)、同年月15日(同表編號19至21)、同年7月17日(同表編號38、39)、同年9月15日(同表編號44、45)、同年10月20日(同表編號49、50)、同年11月15日(同表編號54、55)、同年12月12日(同表編號58至60)、107年1月2日(同表編號63、64)、107年1月15日(同表編號66至69)、107年1月19日(同表編號70、71)、同年2月9日(同表編號73至76)、同年2月26日(同表編號77、78)、同年3月23日(同表編號82、83)、同年4月12日(同表編號84至87)、同年5月16日(同表編號93至95)、同年6月15日(同表編號98至101)、同年7月13日(同表編號103、104)、同年7月20日(同表編號105至108)、同年8月16日(同表編號113至116)、同年9月17日(同表編號120、121)等各日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空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客觀上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就被告於同一日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應俱屬接續犯。
㈢被告於105年10月4日至107年9月17日期間所為之81次業
務侵占犯行,時間上均可明確切割,堪認被告犯意各別,且其各次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僅為貪圖己私,即違背其職責,利用擔任會計兼
出納工作之機會侵占公司財物,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電獺公司、電豹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241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全數支付完畢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108年度審附民字第708號和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45至47頁),並衡酌被告前無犯罪遭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證,素行良好,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自述現無工作、無扶養人口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另被告前未曾有犯罪紀錄,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嗣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全數履行完畢等情,業如前述,而告訴代理人 謝維 亦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㈥末查,被告本案侵占之款項,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並履行完畢,業如前述,如在本案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冠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9874號被告紀佩伶女OO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OO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佩伶前於民國105年7月6日至107年10月4日止,為位於臺北市○○區○○○路○○號7樓之電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獺公司)之行政會計,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趁為電獺公司支付如附表所示事由費用之便,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電獺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支領附表「請領款項」欄位所示之款項,惟僅實際支付如附表「實際款項」欄位所示金額之款項,而先後侵占新臺幣(下同)206萬8,165元入己。
二、案經電獺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紀佩伶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電獺公司之指訴│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被告應徵履歷、與告訴人│證明被告為告訴人所僱用之│││所立之聘僱契約、人事資│行政會計,負責處理會計及│││料卡│帳務業務之事實。│├───┼───────────┼────────────┤│4│被告自白影片及自白書暨│證明被告於107年10月4日告│││本票│訴人內部清查時,坦承有侵││││占告訴人款項之事實。│├───┼───────────┼────────────┤│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證明被告自該帳戶提領如附│││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表「請領款項」欄位所示金│││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額款項之事實。│├───┼───────────┼────────────┤│6│被告侵占總表暨原始單據│證明全部犯罪事實。│││憑證、被告所作成之流水││││帳目││├───┼───────────┼────────────┤│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證明被告於附表編號10、14│││限公司108年3月15日北富│、18、24、32、63、72、80│││銀集作字第1080001121號│、112所示之時間,僅繳納│││函暨所附之信用卡繳款紀│「實際款項」欄位所示金額│││錄│之款項,而將與「請領款項││││」欄位所示之款項差額侵占││││入己之事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證明被告於附表編號16、20│││署108年3月11日健保北字│、27、35、39、42、44、46│││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48、54、60、67、73、85│││之繳費紀錄│、93、101、104、105、1││││15所示之時間,僅繳納「實││││際款項」欄位所示金額之款││││項,而將與「請領款項」欄││││位所示之款項差額侵占入己││││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另被告於105年10月6日(附表編號2至7)、106年3月7日(附表編號17、18)、106年3月15日(附表編號19至21)、106年7月17日(附表編號38、39)、106年9月15日(附表編號44、45)、106年10月20日(附表編號49、50)、106年11月15日(附表編號54、55)、106年12月12日(附表編號58至60)、107年1月2日(附表編號63、64)、
107年1月15日(附表編號66至69)、107年1月19日(附表編號70、71)、107年2月9日(附表編號73至76)、
107年2月26日(附表編號77、78)、107年3月23日(附表編號82、83)、107年4月12日(附表編號84至87)、
107年5月16日(附表編號93至95)、107年6月15日(附表編號98至101)、107年7月13日(附表編號103、104)、107年7月20日(附表編號105至108)、107年8月16日(附表編號113至116)、107年9月17日(附表編號
120、121)所為業務侵占犯行,各係於密接之時、地內,侵害同一法益,單日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所犯81次業務侵占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
三、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擔任告訴人之行政會計,為受託從事會計業務之人,竟以附表所示之事由向告訴人支領附表所示之請領款項,而致使不知情之告訴人員工陷於錯誤而同意被告溢領所管理之費用,且將該等不實之事由填製會計憑證,致生損害於告訴人,而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與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會計憑證登載不實等罪嫌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即應論以侵占罪,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02號判例,是本件被告違背任務之行為既係將其所管理運用之款項侵占入己,自無成立背信罪之餘地。
(二)且被告本係告訴人之行政會計,負責處理會計及帳務業務等情,此為告訴人所不爭執,是被告顯係基於契約而持有告訴人之物,自為適法而有持有狀態繼續中情狀,是與詐欺罪以詐術巧言而使人陷於錯誤,遂交付財物、給予利益之構成要件迥然有別,亦無成立詐欺罪之可能。
(三)又商業會計憑證區分為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記帳憑證2種,此觀商業會計法第15條自明,惟告訴人亦自陳並未就原始憑證製作傳票,被告亦無變更原始憑證之情事,且被告所為之流水帳目於名稱、格式與有關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仍有差異,顯非正式財務報表,乃屬暫結報表,均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律之客體,則被告所為仍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會計憑證登載不實構成要件有別。
(四)是綜上所述,告訴意旨所述被告另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與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會計憑證登載不實等罪嫌均犯罪嫌疑不足,惟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提起公訴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檢察官黃冠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雪琪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事由│實際款項│請領款項│侵占金額│├──┼───────┼──────────────┼─────┼─────┼────┤│1│105年10月4日│105年9月水費│709│1,209│500│├──┼───────┼──────────────┼─────┼─────┼────┤│2│105年10月6日│敦南辦公室電費│0│33,804│33,804│├──┼───────┼──────────────┼─────┼─────┼────┤│3│105年10月6日│敦南辦公室水費│0│329│329│├──┼───────┼──────────────┼─────┼─────┼────┤│4│105年10月6日│敦南辦公室退租準備金│0│23,000│23,000│├──┼───────┼──────────────┼─────┼─────┼────┤│5│105年10月6日│敦南辦公室退租後房東返還款項│-116,788│-110,000│6,788│├──┼───────┼──────────────┼─────┼─────┼────┤│6│105年10月6日│補充保費│9,928│11,837│1,909│├──┼───────┼──────────────┼─────┼─────┼────┤│7│105年10月6日│租賃扣繳補款│52,213│60,872│8,659│├──┼───────┼──────────────┼─────┼─────┼────┤│8│105年10月28日│105年10月水電費│3,758│13,659│9,901│├──┼───────┼──────────────┼─────┼─────┼────┤│9│105年12月13日│105年12月電費│18,170│30,170│12,000│├──┼───────┼──────────────┼─────┼─────┼────┤│10│106年1月3日│105年12月富邦信用卡│38,373│48,373│10,000│├──┼───────┼──────────────┼─────┼─────┼────┤│11│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光復辦公室房租│141,320│151,320│10,000│├──┼───────┼──────────────┼─────┼─────┼────┤│12│106年1月13日│105年11至12月營業稅│69,038│94,086│25,048│├──┼───────┼──────────────┼─────┼─────┼────┤│13│106年1月19日│106年1至3月保全│5,670│12,670│7,000│├──┼───────┼──────────────┼─────┼─────┼────┤│14│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富邦信用卡│16,965│26,965│10,000│├──┼───────┼──────────────┼─────┼─────┼────┤│15│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電費│11,952│34,952│23,000│├──┼───────┼──────────────┼─────┼─────┼────┤│16│106年2月15日│105年12月健保│71,683│76,683│5,000│├──┼───────┼──────────────┼─────┼─────┼────┤│17│106年3月7日│106年2月華南信用卡│12,322│17,322│5,000│├──┼───────┼──────────────┼─────┼─────┼────┤│18│106年3月7日│106年2月富邦信用卡│26,499│36,499│10,000│├──┼───────┼──────────────┼─────┼─────┼────┤│19│106年3月15日│106年1至2月營業稅│123,757│136,397│12,640│├──┼───────┼──────────────┼─────┼─────┼────┤│20│106年3月15日│106年1月健保│75,687│80,687│5,000│├──┼───────┼──────────────┼─────┼─────┼────┤│21│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22│106年3月23日│106年2月水費│1,111│2,111│1,000│├──┼───────┼──────────────┼─────┼─────┼────┤│23│106年3月24日│106年4至6月保全│5,670│12,670│7,000│├──┼───────┼──────────────┼─────┼─────┼────┤│24│106年4月5日│106年3月富邦信用卡│13,503│23,503│10,000│├──┼───────┼──────────────┼─────┼─────┼────┤│25│106年4月6日│106年3月華南信用卡│12,310│17,310│5,000│├──┼───────┼──────────────┼─────┼─────┼────┤│26│106年4月10日│106月4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27│106年4月17日│106年2月健保│70,043│80,043│10,000│├──┼───────┼──────────────┼─────┼─────┼────┤│28│106年5月2日│106年4月電費│11,152│36,152│25,000│├──┼───────┼──────────────┼─────┼─────┼────┤│29│106年5月8日│ 林劭潁 、 曾立芳 深圳出差人民幣│7,091│12,091│5,000│├──┼───────┼──────────────┼─────┼─────┼────┤│30│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31│106年5月15日│106年3至4月營業稅│51,725│94,365│42,640│├──┼───────┼──────────────┼─────┼─────┼────┤│32│106年6月7日│106年5月富邦信用卡│110,360│120,360│10,000│├──┼───────┼──────────────┼─────┼─────┼────┤│33│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34│106年6月13日│106年06月電費│26,020│46,020│20,000│├──┼───────┼──────────────┼─────┼─────┼────┤│35│106年6月14日│106年4月健保│69,205│79,205│10,000│├──┼───────┼──────────────┼─────┼─────┼────┤│36│106年6月20日│電子服務費│847│3,847│3,000│├──┼───────┼──────────────┼─────┼─────┼────┤│37│106年7月7日│106年6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38│106年7月17日│106年5至6月營業稅│91,303│144,380│53,077│├──┼───────┼──────────────┼─────┼─────┼────┤│39│106年7月17日│106年5月健保│76,792│97,017│20,225│├──┼───────┼──────────────┼─────┼─────┼────┤│40│106年7月20日│106年7至9月保全│5,670│12,670│7,000│├──┼───────┼──────────────┼─────┼─────┼────┤│41│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42│106年8月15日│106年6月健保│80,998│90,998│10,000│├──┼───────┼──────────────┼─────┼─────┼────┤│43│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44│106年9月15日│106年7月健保│91,444│101,444│10,000│├──┼───────┼──────────────┼─────┼─────┼────┤│45│106年9月15日│106年7至8月營業稅│133,303│170,783│37,480│├──┼───────┼──────────────┼─────┼─────┼────┤│46│106年9月20日│104年健保│36,065│86,065│50,000│├──┼───────┼──────────────┼─────┼─────┼────┤│47│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48│106年10月16日│106年8月健保│75,421│95,421│20,000│├──┼───────┼──────────────┼─────┼─────┼────┤│49│106年10月20日│106年10至12月保全│5,670│15,670│10,000│├──┼───────┼──────────────┼─────┼─────┼────┤│50│106年10月20日│門禁服務費│17,640│37,640│20,000│├──┼───────┼──────────────┼─────┼─────┼────┤│51│106年10月25日│106年9月中華電信電信費│4,534│8,534│4,000│├──┼───────┼──────────────┼─────┼─────┼────┤│52│106年11月1日│106年10月電費│50,460│80,460│30,000│├──┼───────┼──────────────┼─────┼─────┼────┤│53│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54│106年11月15日│106年9月健保│85,716│105,716│20,000│├──┼───────┼──────────────┼─────┼─────┼────┤│55│106年11月15日│106年9至10月營業稅│345,807│395,807│50,000│├──┼───────┼──────────────┼─────┼─────┼────┤│56│106年11月27日│106年10月中華電信電信費│3,956│8,956│5,000│├──┼───────┼──────────────┼─────┼─────┼────┤│57│106年12月1日│106年11月中信信用卡│64,048│91,135│27,087│├──┼───────┼──────────────┼─────┼─────┼────┤│58│106年12月12日│106年11月華南信用卡│12,784│13,738│954│├──┼───────┼──────────────┼─────┼─────┼────┤│59│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60│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健保│87,931│107,931│20,000│├──┼───────┼──────────────┼─────┼─────┼────┤│61│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電費│24,150│64,150│40,000│├──┼───────┼──────────────┼─────┼─────┼────┤│62│106年12月25日│106年11月中華電信電信費│3,793│8,793│5,000│├──┼───────┼──────────────┼─────┼─────┼────┤│63│107年1月2日│106年12月富邦信用卡│78,344│98,344│20,000│├──┼───────┼──────────────┼─────┼─────┼────┤│64│107年1月2日│106年12月中信信用卡│8,581│28,581│20,000│├──┼───────┼──────────────┼─────┼─────┼────┤│65│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66│107年1月15日│106年11至12月營業稅│264,646│356,587│91,941│├──┼───────┼──────────────┼─────┼─────┼────┤│67│107年1月15日│106年11月健保│93,551│123,551│30,000│├──┼───────┼──────────────┼─────┼─────┼────┤│68│107年1月15日│106年11月勞保│122,785│132,785│10,000│├──┼───────┼──────────────┼─────┼─────┼────┤│69│107年1月15日│106年10月勞退│77,421│87,421│10,000│├──┼───────┼──────────────┼─────┼─────┼────┤│70│107年1月19日│106年12月中華電信電信費│3,941│8,941│5,000│├──┼───────┼──────────────┼─────┼─────┼────┤│71│107年1月19日│107年1至3月保全│5,670│15,670│10,000│├──┼───────┼──────────────┼─────┼─────┼────┤│72│107年2月5日│107年1月富邦信用卡│79,493│109,493│30,000│├──┼───────┼──────────────┼─────┼─────┼────┤│73│107年2月9日│106年12月健保│96,421│126,421│30,000│├──┼───────┼──────────────┼─────┼─────┼────┤│74│107年2月9日│106年12月勞保│124,860│134,860│10,000│├──┼───────┼──────────────┼─────┼─────┼────┤│75│107年2月9日│106年11月勞退│81,381│101,381│20,000│├──┼───────┼──────────────┼─────┼─────┼────┤│76│107年2月9日│107年2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77│107年2月26日│107年2月電費│11,113│51,113│40,000│├──┼───────┼──────────────┼─────┼─────┼────┤│78│107年2月26日│107年1月中華電信電信費│4,284│9,284│5,000│├──┼───────┼──────────────┼─────┼─────┼────┤│79│107年3月2日│107年2月中信信用卡│48,000│57,964│9,964│├──┼───────┼──────────────┼─────┼─────┼────┤│80│107年3月7日│107年2月富邦信用卡│5,610│15,610│10,000│├──┼───────┼──────────────┼─────┼─────┼────┤│81│107年3月9日│107年3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82│107年3月23日│107年2月中華電信電信費│3,784│8,784│5,000│├──┼───────┼──────────────┼─────┼─────┼────┤│83│107年3月23日│107年4至6月保全│5,670│15,670│10,000│├──┼───────┼──────────────┼─────┼─────┼────┤│84│107年4月12日│107年4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85│107年4月12日│107年2月健保│97,070│117,070│20,000│├──┼───────┼──────────────┼─────┼─────┼────┤│86│107年4月12日│107年2月勞保│126,470│136,470│10,000│├──┼───────┼──────────────┼─────┼─────┼────┤│87│107年4月12日│107年1月勞退│83,349│103,349│20,000│├──┼───────┼──────────────┼─────┼─────┼────┤│88│107年4月24日│107年3月中華電信電信費│4,653│9,653│5,000│├──┼───────┼──────────────┼─────┼─────┼────┤│89│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電費│14,948│44,948│30,000│├──┼───────┼──────────────┼─────┼─────┼────┤│90│107年5月8日│107年4月華南信用卡│7,704│17,704│10,000│├──┼───────┼──────────────┼─────┼─────┼────┤│91│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92│107年5月15日│107年3至4月營業稅│236,779│281,877│45,098│├──┼───────┼──────────────┼─────┼─────┼────┤│93│107年5月16日│107年3月健保│95,786│115,786│20,000│├──┼───────┼──────────────┼─────┼─────┼────┤│94│107年5月16日│107年2月勞退│83,349│103,349│20,000│├──┼───────┼──────────────┼─────┼─────┼────┤│95│107年5月16日│107年3月勞保│125,813│135,813│10,000│├──┼───────┼──────────────┼─────┼─────┼────┤│96│107年5月25日│107年4月中華電信電信費│3,893│8,893│5,000│├──┼───────┼──────────────┼─────┼─────┼────┤│97│107年6月13日│107年6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98│107年6月15日│107年6月電費│34,967│84,967│50,000│├──┼───────┼──────────────┼─────┼─────┼────┤│99│107年6月15日│107年3月勞退│82,939│102,939│20,000│├──┼───────┼──────────────┼─────┼─────┼────┤│100│107年6月15日│107年4月勞保│125,718│135,718│10,000│├──┼───────┼──────────────┼─────┼─────┼────┤│101│107年6月15日│107年4月健保│95,906│115,906│20,000│├──┼───────┼──────────────┼─────┼─────┼────┤│102│107年6月25日│107年5月中華電信電信費│4,712│9,712│5,000│├──┼───────┼──────────────┼─────┼─────┼────┤│103│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104│107年7月13日│103健保追│0│82,265│82,265│├──┼───────┼──────────────┼─────┼─────┼────┤│105│107年7月20日│107年5月健保│100,527│115,906│15,379│├──┼───────┼──────────────┼─────┼─────┼────┤│106│107年7月20日│107年5至6月營業稅│317,298│360,197│42,899│├──┼───────┼──────────────┼─────┼─────┼────┤│107│107年7月20日│107年4月勞退│82,878│102,878│20,000│├──┼───────┼──────────────┼─────┼─────┼────┤│108│107年7月20日│107年5月勞保│125,783│135,718│9,935│├──┼───────┼──────────────┼─────┼─────┼────┤│109│107年7月23日│107年7至9月保全│5,670│15,670│10,000│├──┼───────┼──────────────┼─────┼─────┼────┤│110│107年7月25日│107年6月中華電信電信費│3,953│8,953│5,000│├──┼───────┼──────────────┼─────┼─────┼────┤│111│107年8月1日│107年7月中信信用卡│43,300│65,943│22,643│├──┼───────┼──────────────┼─────┼─────┼────┤│112│107年8月8日│107年7月富邦信用卡│9,534│29,534│20,000│├──┼───────┼──────────────┼─────┼─────┼────┤│113│107年8月16日│107年5月勞退│82,737│102,737│20,000│├──┼───────┼──────────────┼─────┼─────┼────┤│114│107年8月16日│107年6月勞保│129,737│139,737│10,000│├──┼───────┼──────────────┼─────┼─────┼────┤│115│107年8月16日│107年6月健保│103,141│123,141│20,000│├──┼───────┼──────────────┼─────┼─────┼────┤│116│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117│107年8月22日│107年7月中華電信電信費│3,652│8,652│5,000│├──┼───────┼──────────────┼─────┼─────┼────┤│118│107年9月4日│107年8月電費│55,007│105,007│50,000│├──┼───────┼──────────────┼─────┼─────┼────┤│119│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房租│141,320│151,320│10,000│├──┼───────┼──────────────┼─────┼─────┼────┤│120│107年9月17日│107年6月勞退│82,967│102,967│20,000│├──┼───────┼──────────────┼─────┼─────┼────┤│121│107年9月17日│107年7至8月營業稅│232,206│282,206│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