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明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明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貴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3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廖明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廖明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廖明貴因傷害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3、5、6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2、4、7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廖明貴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6年3月3日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07號裁定,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6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雖已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更字第57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7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受刑人廖明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4.06│101.06.21│101.06.21││││││├──────┼─────────┼─────────┼─────────┤│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612號│偵字第686號│偵字第68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45│102年度上訴字第398│102年度上訴字第398││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05.07│102.05.02│102.05.02│││││││├─┼────┼─────────┼─────────┼─────────┤│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45│102年度上訴字第398│102年度上訴字第398││││號│號│號││├────┼─────────┼─────────┼─────────┤││判決確定│102.05.07│102.05.24│102.05.24│││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34號(南投地│字第1332號(南投地│字第1332號(南投地│││檢103年執更57號,│檢103年執更57號,│檢103年執更57號,│││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40000元│├──────┼─────────┼─────────┼─────────┤│犯罪日期│101.11.14│101.11.14│83年間某日至101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149號│偵字第1149號│字第4193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3號│102年度訴字第113號│102年度訴字第1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4.17│102.04.17│102.07.18│├─┼────┼─────────┼─────────┼─────────┤│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3│102年度訴字第113號│102年度訴字第119號││││號││││├────┼─────────┼─────────┼─────────┤││判決確定│102.07.29│102.07.29│102.08.07│││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48號(南投│字第1949號(南投│字第1976號(南投│││地檢103年執更57號│地檢103年執更57號│地檢103年執更57號│││,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12.21││││││││├──────┼─────────┼─────────┼─────────┤│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60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事├────┼─────────┼─────────┼─────────┤│實│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審││1220、1225號││││├────┼─────────┼─────────┼─────────┤││判決日期│105.08.02│││├─┼────┼─────────┼─────────┼─────────┤│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判├────┼─────────┼─────────┼─────────┤│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20、1225號││││├────┼─────────┼─────────┼─────────┤││判決確定│105.08.02│││││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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