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另案在監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48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4月23日,以92年度訴字第1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迭經上訴法院維持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經本院於89年9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甫於94年8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於93年4月3日執行期滿完畢。詎其仍未悔改,於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另於95年11月16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段○○○巷1段12號,以摻入第1級毒品海洛因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月18日上午5時
25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段○○○巷1段12當場查獲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1紙。
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