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太來
現在臺灣上列被告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96年度毒偵字第3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太來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經鈞院裁定觀察勒戒,經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爰聲請強制戒治。
二、被告經觀察、勒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此有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陳報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12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