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9月1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行審理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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