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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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三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宗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