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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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千元,於97年7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4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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