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陳○○兼法定代理 陳錦松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育頌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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