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 陳柏霖 被告 江明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8,2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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