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交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首段增載「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
年十月十日間,因飲酒後駕車之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
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五0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簡易
庭於九十年五月二日判處甲○○罰金三萬元在案),猶不知悔悟。」等文;並增
列「證人 陳佑隴 於警訊中之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照片及本院九十年
營交簡字第一0七號簡易判決」為證據外,餘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