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聲請人 王令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 莊元和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吳惠郁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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