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九號聲請人 謝諒 獲未載住居所上列聲請人就 袁靜如 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再審,為當事人要求法院就已確定之終局裁判更為審判之行為,僅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或得承受訴訟接替當事人之人始得提起。查聲請人並非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裁定之當事人,無從就該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九日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