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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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聲明人 王宏鵬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一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王宏鵬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徐昌錦法官王復生法官陳世雄法官蔡國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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