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松
聲 請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維於
聲 請 人 日商岩 田地崎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館山享
上列聲請人等與被聲請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調解
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700,219元,應徵第1審調解費
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121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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