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181號
抗 告 人 甲○○(即 洪惟格 )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鄭佳良 處長等間請求撤銷違
法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