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戴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謙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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