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二一領航家房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鈞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符楊柳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