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鍾文義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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