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交通部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局長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被告 呂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207,5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6,100元×面積75平方公尺=7,207,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