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莊永尾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被告 莊永寧
莊丁賀 莊萬福 莊東峰 蔡錦治 莊俊平 莊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980元【計算式:系爭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05.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900元×原告應有部分1/6=350,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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