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銘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毀損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銘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銘助因犯搶奪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以100年度訴字第778號(100年度偵字第63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於100年8月27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前,即100年4月17日故意更犯毀損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0年9月7日以100年度簡字第1836號判處拘役60日(得易科),於100年10月1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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