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林士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月19日所為本院91年度促字第46240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債務人欄中關於「 林士捷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士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91年度促字第46240號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