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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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麗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2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麗月犯公然侮辱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二次公然侮辱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一社區之鄰居,不思和睦相處,竟為上開公然侮辱之犯行,損害告訴人之名譽,行為實不足取,暨斟酌被告於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