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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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 郭懷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聖傑 、 林詩筑 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