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18號上訴人 鄭祐銓
一、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陳報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