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附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台附字第6號上訴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 林清鈞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又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90條前段,均為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
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該案件之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若刑事訴訟並未對附帶民事訴訟所指被告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對該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本件原判決敘明:原審法院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號偽造文書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99年度訴字第970號刑事判決,論處上訴人莊榮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經上訴人提起上訴),係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而上訴人係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並非該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即被上訴人林清鈞等人,亦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上訴人於該刑事案件審理中,具狀對被上訴人林清鈞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等旨,因認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係不合法,予以駁回。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於法尚無不合。
三、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略謂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林清鈞等損害賠償云云,泛指原判決違法,而就原判決所敘上訴人於前揭偽造文書案件,係居於被告之地位,而非犯罪被害人,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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