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偉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年度戒執一字第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檢察官據以執行指揮之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01號裁定適用法令既有可議之處,是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即當然有所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就本件重為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再就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若裁定主文並未為實體事項之諭知(如本件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定,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經上級法院維持原裁定,而諭知抗告駁回者,因其對於原裁定所諭知之內容並未予更易,即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29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聲明異議人前開案件既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上級法院諭知抗告駁回而告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㈡、前開聲明異議人所指確定裁定是否有違背法令之情形,非屬對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認有何違法或執行方式有何不當為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又前開確定裁定既未經非常上訴撤銷,亦未經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本件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其執行之指揮及執行方法亦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是聲明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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