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94號聲請人 史美琦 即財團法人 陽明 海運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三條、第十四條。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章程經民國110年1月15日召開之第45次第6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討論並通過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准予變更該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3條、第14條所示部分,業據提出文化部110年2月25日文綜字第1101003048號函、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第45次第6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3至30頁、第33頁、第37頁)。經核此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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