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與被上訴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叁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羅尹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