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8號原告 莊富傑 即 嘉駿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莊宇祥 律師
陳盈穎 被告阮的肉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阮偉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余瑞陞 律師
蔡金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