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81號上訴人 鍾恒耀 被上訴人謝慶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32,000元(1,445,000+9×43,000
=1,83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莊正彬